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暂行规定
(1991年12月27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武汉市对外商投资实行优惠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批准在武汉市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需要使用我市土地者,均应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
第四条 凡经批准在我市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协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用地申请书等,到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签订用地合同,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以土地作为投资的,由中方负责缴纳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我市房屋和土地,如租金中含土地使用费的,由房屋和土地出租者负责缴纳土地使用费。如租金中不含土地使用费,由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土地使用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其经营期内向其他地方政府缴纳的场地使用费,企业的征地、拆迁费用以及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均不包括在场地使用费内。土地使用费按行业和所处地段计收,标准如下:
城县土地使用费标准(略)
第七条 经批准认可的“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自批准之日起,按国家和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优惠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未经批准之前及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其土地使用费仍按照统一规定标准缴纳。
第八条 土地使用费应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用地合同之日起,按季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后的十五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缴纳土地使用费,逾期者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九条 土地使用费收入由市房地局集中划缴市财政局专户存储,其收支管理规定将另行文。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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