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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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09:56:21 225次阅读
珠海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管理办法(试行)
(珠高〔2013〕46号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7月19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发展的决定》(珠字〔2012〕9号)、《关于加快推动我市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珠府〔2010〕172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上市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珠府办〔2012〕65号)精神,抓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扩容的战略发展机遇,鼓励珠海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进一步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现代管理运营水平,促进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注册、纳税的企业。
第三条 建立为鼓励高新区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服务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区管委会分管科技和经贸工作的副主任,牵头部门为区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区科经局),成员由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区公共建设局、珠海市国土局高新区分局、珠海市住房与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分局、珠海市地税局高新区分局、珠海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区国税局和珠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创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推进高新区由企业加入“新三板”的工作、检查落实有关鼓励政策、研究解决高新区内企业改制并进入“新三板”挂牌过程中涉及的土地、税收和财政等问题,为企业改制并进入“新三板”挂牌提供服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创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建立企业后备资源库。按照“挂牌一批、培育一批、优选一批”的要求,制定推进措施,形成层次有序,梯次推进的局面。
第五条 加大对区内企业改制并进入“新三板”挂牌的政策扶持。
(一)对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区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对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挂牌申请文件的企业,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的企业,如在申请挂牌之前已按相关政策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由于挂牌需要进行重组改制而不再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要求,需补缴已减免税收的,区财政按其所补缴的税收属区财政留成部分,给予企业等额研发经费支持。
第七条 促进挂牌企业发展。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后首次实现融资,且募集资金主要投放在我区的,区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在“新三板”挂牌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按照《珠海高新区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 对于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资本运营等过程中涉及到项目审批、项目用地、房产过户、环境评价、税收证明、工商登记等方面的问题,高新区各职能部门应主动协助解决,优先协助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省、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优先提供贷款贴息。
第十条 企业每年享受包括本办法在内的高新区各项扶持政策项下资金扶持的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80%。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述的企业向高新区申请相关扶持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二)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奖励的企业,需提供:
1.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及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证明的复印件;
2.企业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股票在“新三板”挂牌的申请文件复印件。
(三)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奖励的企业,需提供在“新三板”挂牌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本办法第六条奖励的企业需提供: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的推荐并持续督导协议复印件;
3.支付相关前期服务费用的支付凭证复印件;
4.企业已补缴以前年度减免税收的纳税证明材料;
5.当时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文件。
(五)申请本办法第七条奖励的企业需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年度纳税的资料;
4.在“新三板”挂牌证明文件复印件。
上述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均需验证原件。
第十二条 区创业服务中心(联席会议办公室)全年受理企业关于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相关奖励的申请,并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区科经局就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并提交联席会议或区主任办公会议、区党委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区发改局按程序执行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则按更新后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执行;高新区已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经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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