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两种法律关系:第一,合同法律关系第二,物权法律关系签订居间合同属于合同法律关系,房屋(不动产)转让属于物权法律关系,两者都是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居间合同并不需要办理特别的批准、登记等手续,只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即可生效。房屋(不动产)的转让是否有效,除了要符合《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还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物权法》第9条)。共同共有的(甲、乙、丙共有)房屋登记在甲一人名下,甲向丁转让该房屋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如果购房者不知情、支付了房屋的合理对价且已经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的,购房者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106条)取得房屋所有权。共同共有的(甲、乙、丙共有)房屋登记在甲、乙、丙三人名下,实践中,甲一个人不可能完成向丁转让该房屋的行为,但甲与丁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有效的,只是因为法律上的原因无法履行,甲应当向丁承担违约责任。 原问题:《居间协议未经全部产权人签字是合法的吗》
2022-11-23 1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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