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问题 平台审核 律师解答 采纳答案

一、基本事实本人(房主)与苑庆金(二房东)于2020年12月14日就某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至2027年4月30日。合同约定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有权解约,并备注有违约金条款。二、关键时间线与对方立场演变2025年10月5日:我方提出提前收房意愿与对方协商,双方电话沟通中,对方表示现在经济环境不好,口头同意本人提前收回房屋的提议。2025年11月1日:合同约定的下一期租金支付日,对方未付。2025年11月14日:对方逾期支付租金(我方未收取),并改口若要提前交房需支付违约金。争议产生:对方同意交房,但坚持认为提前收房系我方单方要求,故构成违约,应依据合同支付违约金70,000元。最新进展:对方目前态度明确,同意提前退房,违约金可协商,但索赔主张未变。三、双方核心争议对方主张:仍基于“我方提前收房违约”的逻辑主张违约金,但违约金额可谈。我方主张:对方逾期支付租金是根本违约,我方据此解约合法。四、我方诉求与咨询要点核心诉求是以最低成本、最快速度安全收回房屋。

0名律师解答
2026-01-13 22:13
收藏
律师解答(0)

暂无律师回复

精品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