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一审二审至省高级法院再审驳回,一审庭审未经质证,未调查取证,未记录在案。二审庭前问询末质证,未调查取证。省高院裁定未质证,未调查取证,上诉法院故意遗漏申请人提供的证据,适用文件错误,现申请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己受理。但从上述法院瑕疵判决,对检察院受理胜诉可能性不大。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无论检察院抗诉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