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在征地批准权限内的)应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023-08-21 15: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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