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1、劳动者在就业前应当向用人单位说明本人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审慎核实;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当事人如果未就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劳动条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期限、单位实行的收发工资的节点、方式等规定的,以及就业岗位、劳动分工等,双方就当事人应报酬、福利待遇等劳动条件应当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均以口头约定为准。以上情况,对用人单位而言,入职前未向劳动者足够说明关于试用期及年假等情况,属于未经劳动者同意,就相关权利义务变更,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应当尊重劳动者权益,建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023-02-22 22: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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