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建设、使用、维护国家建筑物、设施、机械设备及其他国家财产,需要占用他人土地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一)对用地单位所拥有的用地使用权,补偿形式为土地使用权折价补偿;(二)对用地单位所拥有的建筑构筑物,补偿形式应当为拆除或建造补偿;(三)对用地单位所拥有的植物、种子、苗木等种植物,补偿应当为价格补偿;(四)对用地单位在用地上所形成的其他利益,补偿形式应当根据原有利益的性质和规模,合理确定补偿方式。
2023-02-18 22:40:33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