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滁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欠款系按照继承物的继承规则,在一般情况下,继承人继承的物品包括两部分:一是遗产的钱款、价值物以及受遗赠人与遗赠人有关系时可受赠予的非所有物;二是遗赠人留下的债务(负债部分)。因此,继承人在继承遗赠人的物产时,对应也会继承遗留的债务,这也就是所说的继承欠款。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继承人有权选择继承遗赠人遗留下的物产,而不受遗赠人遗留下的债务的限制,即“继承人有权拒不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但此时的继承人需要付出一定的相对对价,在法律上被称为“不接受债务人继承绝大分”。因此,如果继承人在拒绝继承欠款时 付出相应的“不接受债务人继承绝大分”,就可以不承担欠款的继承责任。
2023-02-16 13: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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