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目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前述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均属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请咨询邱戈龙商业秘密律师 原问题:《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属什么行为》
2023-02-04 21: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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