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乙公司80万元,乙公司因此起诉了甲公司,法院判决甲公司应偿还此笔款项。判决生效后,甲乙两公司和解,并定了和解协议和还款计划。此后的一年内,甲公司一直按和解协议和还款计划还款,但是还了30万之后,甲公司就未再还款了。乙公司想申请执行原生效判决,但是申请执行的期限已过。乙公司只好再次起诉甲公司,甲公司答辩时称乙公司为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予驳回。请问:乙公司再次起诉甲公司是否为重复起诉?乙公司再次起诉甲公司不属于重复起诉。甲乙两公司在判决后达成和解协议是一个新的事由,且和解协议已经部分履行。因此,此新事由不受前诉既判力的约束,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的受案条件。甲公司应当偿还余下的50万元。 原问题:《判决后和解,执行期限后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如何处理?》
2023-01-26 12: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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