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但是我认为其并不能扩大适用到所有的案件中 面对债权人提出的律师费请求时,我们必须进行个案分析,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确定当事人支出的律师费是否必要: 首先是案件的类型和繁简程度,必须是当事人对出庭不能胜任时,才能确定其聘请律师是必要的,其支出的费用也才需要由败诉的债务人承担。如知识产权、海事等目前尚不为人们普遍了解、需要较高知识构成和法学专业知识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中诉讼进行时被害人丧失了出庭能力的案件,法律关系不甚明确、案情较为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可以认定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是必须的。 其次,当事人聘请律师所支出的费用应该小于其所诉求的利益。 再次,当事人选择的律师和律师人数是应该与解决案件的需要相适应。如一个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个专职律师即可满足出庭需要,而当事人却花高价聘请主任律师或多个律师出庭,显然其支出的费用并非全部都是“必要”的费用。 如果认定胜诉债权人支出的律师费是合理、必要的,则可以将之视为“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的组成部分,由败诉方承担。 原问题:《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是否应有违约》
2023-01-12 16: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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