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所以从法律规定上看,你妹妹是应当返还彩礼钱的。但是因为彩礼钱已用于购买家用电器,另外还有余款1万,所以你妹妹可以向法院抗辩用购买的家用电器来抵销部分彩礼钱。
领结婚证后双方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男方母亲说的什么话与双方婚姻无关,在此我不考虑这项问题了。
共同生活就是指在一起生活,即未分居,就按字面的意思理解。 原问题:《以婚妹妹,不跟男方圆房,男方提出离婚,妹妹有义务归还彩礼吗?》
2022-12-23 21: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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