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
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
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
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根据这个条款,罚款和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可以同时适用嘛?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