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32条、当事人对于租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仍然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236条、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期为不定期 综上,对于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属于不定期租赁。 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若已在解除合同之前的2个月提前通知承租人,已经大大超过了合理期限,这是绝对没有任何问题 原问题:《租房协议,乙方到期不租房提前15天告知甲方,但我因忘记只是提前3天告知甲方,甲方不给退押金。》
2022-11-29 16: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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