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侵占属于新类型职务侵占犯罪行为,依照民法法理股权变更主要看股东名册内容是否变更,我认为如果在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变更的情况下,犯罪人可以随时控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就应该构成既遂但是犯罪一般标准要高于民事的标准,如果把是否把股权通过合法的手段转让给第三人之后才成立既遂也可以理解,毕竟此时才给受害人造成伤害,不过股权能否成为盗赃物要求返还也是重要的衡量标准我还是比较倾向第一个观点,犯意表达很完整,股权在犯罪人基本控制之下就应该是既遂,至于转让与否是属于另外一个行为,只是被前行为所吸收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 原问题:《职务侵占罪中,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法律依据??帮我分析分析,谢谢啦,我是一个门外汉,求助~~》
2022-12-24 13: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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