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一、“保密协议”是职工到用人单位后因为职位特殊而签订的合理协议。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协议本身是有效的。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知道您的职位是否属于上诉职位之列,如果是,那么竞业限制条款对于您是有效的。如果不是,则对您是无效的。您当然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从事相同的职业。 三、“竞业限制的时限是2年”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所以这两年时间里你不可以违反合同义务。 四、“在这期间补偿金仍是保密费的金额,即在离职后两年内每月发150元”,关于保密费以及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完全是有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目前位置,法律并没有这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在这期间您还可以从事其他的工作。 五、当然,每月150的补偿金是很少,您可以和您的单位进一步协商确定。 相知无远近,万里尚为邻。上海张大律师愿交天下朋友,欢迎加为好友。 祝一切顺利。 原问题:《竞业限制补偿标准》
2022-11-08 19: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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