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民事诉讼是由原告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诉讼。  所以,如果被告户籍和经常居住地在渝北区,就需要原告到渝北区法院提出诉讼。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原问题:《原告是渝中区被告 是渝北区,原告可不可以在渝中区起诉被告》                            
                            
                                2022-11-18 23:42:50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