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2113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5261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4102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1653业务的; (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内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容承揽业务的。 原问题:《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有那些》
2023-02-04 04: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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