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要件:1.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制定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如劳动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业务水平等;2.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条件;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4.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劳动者试用期内。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定要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评价,并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原问题:《试用期已不符合条件为由故意辞退》
2022-10-26 20: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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