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也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根据以上法律规定,1982年的林产证还没有到期,发包方又在1985年将此地向他人发放了土地承包证,这个土地承包证已经侵害了1982年的林产证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的,所以我认为1985年的土地承包证是是违法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原问题:《同一块的土地,两个人分别拥有1982年的林产证和拥有1985年的土地承包证。请问这块土地在法律上谁才能拥有土地的权力?》
2022-10-28 0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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