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申请复议或者提出异议应该是向本级法院提出,在执行当中一般由执行局负责对执行异议的审查,而不是向上级法院提出。 原问题:《对中级法院复议裁定不满应该怎么办?》
2022-10-06 16: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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