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在贷款人已经向借款人交付借款金额的时候,才能认定借款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公司尚未向借款人交付借款金额,那么这个合同就尚未订立,也就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如果借款人基于对贷款人的合理信赖,认为能按约定取得借款,遂开展相关后续商事活动,最终因借款不能到位而导致商业计划落空或蒙受损失的,贷款人应就借款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贷款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法定代表人追偿。 原问题:《公司法人私刻公章以公司名义借款,公司是否有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地点在公司办公室。》
2022-12-26 2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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