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先后在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的复函 苏劳社劳薪函 [2003]4 号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先后在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发办法的请示》 ( 通劳社法 [2003]1 号 ) 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职工连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其性质由国有企业改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区别企业不同时期的性质适用相应的规定分别计算、合并计发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即职工在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按照我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
2022-09-29 13: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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