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法院一般会准予第二次起诉一般会准予离婚。 2、《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 力或虐 待、遗 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 博、吸 毒等恶 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原问题:《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第二次起诉能离吗?》
2022-09-25 0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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