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贸易公司与乙县的加工厂于2019年5月在乙县加工厂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贸易公司购买加工厂的一批黑芝麻。合同约定,由加工厂送货,在贸易公司仓库交货。在书面合同中,双方还约定对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在丙县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后来,贸易公司因该批黑芝麻质量问题与加工厂发生争议。同年10月,贸易公司向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丙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应由本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到乙县人民法院,乙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贸易公司认为在乙县诉讼对本公司不利,于是,又在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乙县人民法院已对此案立案。甲、乙两县人民法院都认为自己对该案有管辖权,发生管辖权争议。丙县人民法院
[答案] (1)乙公司以甲公司构成预期违约为由而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可主张违约责任。 (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B县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 (3)由甲公司承担。因为在代办托运的买卖合同中,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移转给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