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三十六条这样表述: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订了处罚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及其他非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车辆,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驾驶超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车辆,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车辆,并处以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瓶车等非机动车载人、载物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九条规定处罚。 原问题:《宝安交警中队车辆违章处罚条例 第36条第2款。112条第2款》
2022-10-30 16: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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