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 20074.2 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 则依据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判断。 凡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 属于危险废物, 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感染性废物根据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鉴别); 未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的, 应按照第 4.3条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进行判断,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废物特性鉴别。 原问题:《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在刑事诉讼中需要鉴定吗》
2022-09-18 09: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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