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被执行人在其独资成立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股权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当作为被执行人的独立法人企业无力清偿债务时,法院可以依法执行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投资、股权、收益或开办的独资企业的财产。分公司系某公司投资成立的企业,某公司对分公司拥有的投资及收益,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原问题:《总公司无财产可执行,可以执行它的分公司吗》
2022-11-01 05: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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