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 “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没有相应规定。当然也可以协商的。 原问题:《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协商经济补偿金吗》
2022-08-31 15: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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