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知道你爷爷什么时候去世的,这个很关键。因为这里也存在一个继承关系。 然后要搞清楚权属问题,如果两间平房是你们得,但又写得是奶奶的名字。你们能够证明这两间房子是你们出资盖得,那么其他人不存在对奶奶遗产的继承权。如果系你父母和奶奶合盖的,则他们只能继承你奶奶那份。 你父亲在94年出资翻新,所以该房因翻新而增值部分他们无权继承。目前房屋登记是你父亲的名字,只要其他人无法举出此登记合法有效的反例,则无法继承该房。你父亲没有举证的义务。你二大爷的居住也不能改变其所有权。一般指按房产登记的名字确权。(如果最初的房屋是你奶奶的,而现在私自的登记为你父亲的,有可能构成侵权。) 如果最初的两间房子确实是你奶奶的遗产,那么做出一下分析。 1.你大姑不享有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所以你大姑的子女 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2.你大爷和大姑是奶奶的继子女,所以他们的继承权要看是否与奶奶产生过抚养关系。如果未产生抚养关系,则不享有继承权,反之你大爷的子女就享有代位继承权。 3.《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 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所以你大姑大爷可以少分或部分。 4.你二大爷有继承权,但是一直有你父母照顾,并负担了他的医药费。所以可以向他主张债权。你二大爷无子女配偶,所以他去世后,继承其遗产可能按照第二顺序继承,你们又可分到一些。 5.你二姑是否构成虐待,要从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你上面说她曾将你奶奶接走住了两天,在冬天让奶奶在外面挨冻。其手段残忍,但并非“经常”,所以不好认定的。如果最终能认定她的行为是虐待,那么她也丧失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 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希望对你有帮助。 原问题:《奶奶过世,如何分配遗产?》
2022-12-02 00: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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