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对业主共有的地面车位可以采取出租制,但应当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对小区业主共有的地面车位进行出租,是一种经营行为。这种情况要明确业主共有地面停车位归属哪个主体所有。那么,综上所述,地面车位进行出租的行为,业委会是无权决定的,只有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对其进行出租,同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原问题:《业主共有地面停车位被出租合法吗?不合法怎么纠正?》
2022-11-03 12: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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