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仲裁办,保赢。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解除合同,第四十七条 规定 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原问题:《公司拖欠我的工资,问领导理由,答案是我是试用期员工,所以发不了(正式员工也是发了一部分),怎么办呢》
2022-12-02 19: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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