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全部楼主与用人单位既然是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就应当受2008年1月1日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楼主还在试用期内,不必多虑,公司任何人无权留置你。你可以不理会这些,可以根据本法第37条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就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里需要有人证明你是一个月前交的辞职报告)。其法条内容如下: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原问题:《交了辞职报告一个月后,公司还没有招到人,不愿让我走!》
2022-08-04 22: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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