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条已明确交通肇事逃逸属于交强险责任,但是对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向逃逸者追偿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保险公司有权追偿;另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是《侵权责任法》《交强险条例》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向交通事故逃逸者追偿,交通肇事逃逸并不属于保险公司可追偿的情形。以上内容回答仅供参考。可以至tieba.baidu/f?kw=??ʦ
2022-07-25 17: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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