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遂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
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
(1)有效。该机床转让合同完全符合合同成立、生效要件,因此该合同有效,尽管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但这一对董事长权力进行限制的规定并不具有对外效力,依公司法规定,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对该精密机床进行处分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