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在现实的生活中,如果不是代为保管,那么是否就不构成侵权犯罪呢?实际案例:甲通过合法的拍卖手续竞买购得房屋一套,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取得了产权证,由于甲有房子居住,就没有急于搬进去,过了三个月左右时间,在准备装修时,发现该房屋有人乙在居住,由于多次协调未果,甲将乙以侵权纠纷事由告到了法院。乙的理由是该房屋是单位分给自己居住的,而且有开发商与乙单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过一审、二审,经过了近九个月的时间,法院最终确定乙侵权行为成立,判定乙在立即搬出,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乙到期时搬出了此房,可是在甲要装修时,又有丙住进了该房屋,理由同乙一样,就是单位让自己来住。这时甲就犯了难,难道还要再告丙吗?而且生效的法律判决对丙又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甲还是要房屋,那么他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吗?而此种行为,即使再诉胜了丙还会有丙1、丙2、丙3........。这个案例,丙能否构成侵占罪,值得我们探讨,如果不加以法律来保护,那么甲的利益就不能得到保障,也有人认为甲可以找拍卖行或者委托拍卖人,但是那样,甲就不能得到房屋,如果甲想得到房屋,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只能通过打侵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是不是会是无止境的诉讼??是不是应当由刑事法律来加以规范,侵占罪是不是也可以适用??代为保管的条件应当做扩大解释,或者应当加上以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也应当以侵占罪论处,笔者认为,非法占有他人财务,拒不返还的行为也应当定为侵占罪。一已之见,有待探讨。 原问题:《谁知道[原创]非法占有房屋能否构成刑事犯罪?》
2022-11-09 06: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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