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 原问题:《再婚夫妻各有一孩子 如再生一孩子 这孩子算是独生子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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