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你讲的情况来看,仲裁裁决没有支持额外经济补偿金是不符合劳动部的相关规定的.下面是法律依据,可以看一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你的单位在除名时虽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并不是全额支付,也就是说,没有按照规定来支付,因此,单位应当另行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你对于劳动仲裁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并不是申诉.而且,你的诉讼对象仍然是单位而非劳动仲裁机构.如还有不明之处,可发消息进一步询问.针对你的补充提问:单位写了给经济补偿金但没有给,就应当视同为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当然是按照实际应当补偿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空头承诺还进行扣除对你而言是有失公允的.这是劳动部的明文规定,应当可以得到支持的. 原问题:《仲裁不判额外经济补偿金,合法吗?》
2022-11-11 19: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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