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有点类似于企业的股东、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以及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团队(职业经理人)的关系。如题:实际在现实中,由于业主、业委会存在工作不配合或者违规操作的案例并不比物业企业主动的违规情况少见;好物业管理服务,必须得到利益各方无私的精诚合作,倘若一方存在私心杂念,那么,日常工作肯定是磕磕碰碰,所以,各方都要在严格约束自我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国家“合同法”、“物权法”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权利义务。 原问题:《业主委员会已成立并提出解聘,物业不予认可,继续收费.法院还支持.怎么办.》
2022-11-11 20: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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