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8日,45岁的杜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妻子40岁的王某和自己分别投保2份该保险公司当时新推出的变额年金保险,4份保险共趸交保费4 788元。合同约定杜某和王某分别在55岁和50岁时,即2020年3月8日,双双进入保险金给付期,保险公司将每年向每份保单持有人给付保险金1 000元,给付期一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被保险人死亡时,每人可获得2万元死亡赔付。当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后,每10周年在合同的约定年给付保险金的基础上增加10%。4份合同的指定受益人均为王某。
一年后杜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离婚。两年后,杜某与李某结婚,不久李某为其生一女儿杜莲。2020年狂欢之夜,杜某因车祸导致成植物人,
应当赔付分析本案不应适用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