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现在的情况是,合同还没有签;你认为合同的那个条款无法接受;不签合同的话你先期已经投入的的5、60万元。基于这些,可以判断,合同还没有成立。1.我们首先来看这个条款:这个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经双方同意。因此,一旦你签字的话,就意味着你同意该条款的效力。那么,你将确实失去将来权利。2.那么可不可以先签字,等未来纠纷发生以后,以该条款无效请求法院支持,或者以该条款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撤销呢?这样可以说服法院么?这不是一个好方法。而且风险极大。从法理上来讲,法院也不太会支持判定该条款无效。一个原因,双方同意并签字,另外一个原因,要判定条款无效,一般根据民法通则6和7条,即该条款内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社会稳定、违背社会公德之类的。而你们所协议的这项内容,法院一般不会判定为无效。另外,因为彼此协议一致,且该条款系合同签订前明示于你,所以,法院也一般不会因为显失公平而撤销。3.如果要该条约变的公平,除非继续协商。但是,鉴于你们先期已经投入较大资金,对方有恃无恐,寸土不让,那么怎么办?a:继续协商。b:你可以基于合同不成立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我看来,只能这样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来逼迫其改变该条款;这样做的风险是,你和他对簿公堂,合同最后不能签,而且你的损失法院也没有支持(即你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这只是一个思路。我讲讲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以先合同义务为成立前提的。所谓的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这些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在你的案子里,对方当事人利用你已经先期投入的境况,提出了明显不利于你的条款,使得你无法做出正当的判断,左右为难。这个时候,不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利于你。在这里,可以断定对方违反了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应有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个合同法42有规定。另外,对方的行为很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这个时候,也可以得出对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尽管我国现行法没有明文,但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当事人对此又有过错或者过失等情况,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这两个是有明文规定的)具有共性。故也可以类推合同法58条的规定。(见魏振瀛、民法学第二版、p432,北京大学出版社)你可以以缔约过失和对方谈判,告诉他你的目的也很简单,就是要求对方将该不利条款去掉。否则,可能由其现在就承担你已经投入的资金损失。希望可以帮到你。 原问题:《商场铺位租赁合同里的“霸王条款”该如何处理?》
2022-05-22 08: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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