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秦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案中二被告于2015年年初为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明确约定了最晚还款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双方在该合同中并未约定保证期间,原告未提交其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秦某某主张过权利的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秦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秦某某有偿还义务吗?
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此担保之债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对此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判决亦有不同。笔者认为,应分情况具体分析: 从夫妻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