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全部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婚姻自由,无论什么原因无论哪方提出分手的,男方在前述条件下是可以提出返还彩礼要求的。所谓彩礼,就是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为结婚目的需要给付女方的财产,不仅仅是彩礼钱。在您的案件中,三金也是属于彩礼的范畴的。如双方协商不成,就只能由男方到法院去起诉。至于返还多少(毕竟在一起共同生活过),由法院自由裁量。以上建议供您参考。 原问题:《男方要求退还彩礼、三金、见面礼,女方如何减少损失?》
2022-12-08 0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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