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您的介绍,如果C对被执行人的欠债仍然存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中“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申请人的名义向C追偿欠款,而无需要求C进行担保。2. C向债权人(即申请人)为债务人(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同向法院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是两回事。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依据的是《担保法》,而不是《民事诉讼法》,需要区分两者的性质。如果C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作出执行担保,而是作为对债权人的债权担保,应当按照《担保法》执行。3. 根据您的叙述,C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应当属于一般担保,而不是连带担保,按照《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4. 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人民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接受申请后如何处理,恐怕得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确定了。 原问题:《执行担保中的问题》
2022-11-18 0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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