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之间的转账 分手后要还吗?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应明确账目往来是赠与还是借款
恋爱时,男女朋友之间常常会向对方发送微信红包或是转账,但是若爱情走到了尽头,曾经用以表达爱意的款项,还能再要回来吗?
恋爱4个月 男友转账17万元
2018年的一天,家住乌鲁木齐市的魏某通过微博,与户籍在尼勒克县的女子刘某相识。他们都在乌市工作,交往中两人情投意合,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
其间,魏某向女友刘某转账共计17万余元,用于其偿还信用卡账单和车贷、支付房租等。恋爱4个月后,刘某与魏某因琐事吵架并分手。
之后,魏某要求刘某归还17万元。不料,刘某却将魏某从微信好友中“拉黑”。无奈之下,魏某将刘某起诉至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法院受理该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恋爱期间,魏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刘某进行大额转账,少则1万元,多则5万元。此外,还有一些数额为199元、520元、1999.99元等小额转款。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一般情况下,恋爱期间的钱款往来形式上表现为赠与行为。其中,正常的财物往来,其实质是双方维系和发展情感的必要支出,属于一般赠与。而贵重财物等大额支出,该赠与行为的真实意图是赠与方为了与另一方缔结婚姻关系,这一愿望是双方成立赠与法律行为的目的。因此,该赠与行为的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其解除的条件就是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
本案中,魏某和刘某恋爱时间短暂,却有大额金钱给付行为,该行为应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魏某和刘某最终未能实现共结连理的美好愿望,视为解除条件成立。因此,接受大额赠与的一方应承担返还责任。
对于魏某主张的返还“520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的诉讼请求,可以判断为恋爱期间正常的财物送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情感的支出,属于一般赠与。魏某要求刘某返还这笔款项,于法无据。 原问题:《男朋友恋爱期间转账红包要还吗?》
2022-05-16 03: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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