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前3个月列为严管对象管理,3个月过后根据服刑人员的思想、心理及现实表现再列为普管或宽管。
具体依据如下:
A :宽管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
B :普管类:基本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一般;
C:严管类:不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心理不健康,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较差;
D:初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
E: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月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每3个月份向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
4.对于E类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加强选举前的走访了解和考察。
D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4.每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5.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
6.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二次;
7.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12小时;
8.一般情况下,不得离开本市,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离开本市的,应当履行请销假手续,销假时应书面汇报外出情况。
C类(严管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4.每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5.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
6.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二次;
7.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14个小时;
8.一般情况下,不得离开本市(区);因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本市(区)的,除按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外,应当每日电话汇报当日活动情况,销假时递交书面汇报材料。
B类(普管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半月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每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4.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
5.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一次;
6.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8个小时;
7.一般情况下,不得离开本市(区);因工作、生活等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本市(区)的,应当履行请销假手续。
A类(宽管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月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
3.每二个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4.每三个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
5.每三个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一次;
6.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4个小时;
7.因工作、生活等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本市(区)的,应当履行请销假手续
这是这是我们江西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希望帮到你! 原问题:《《社区矫正管理级别审批表》内确定管理级别依据怎么填写》
2022-05-16 18:39:58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