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无效合同。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四点的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所以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对业主不具有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原问题:《业主委员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是否生效》
2022-05-16 19: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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