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你们单位在放假期间发放的工资标准高于上面的规定,应该说没有违法。 原问题:《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2000元/月,现在公司不景气,与我协商放假,公司只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法?》
2022-12-23 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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