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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待鉴定之后恢复,但停止执行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一、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原问题:《律师解读职工不配合伤残鉴定怎么办》
2022-05-17 17: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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